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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赵子淋与山东金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139号申请执行人赵子淋。被执行人山东金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付77-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子淋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金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劳人仲案字���2014)第819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立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