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蒋芙蓉与钟德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芙蓉,钟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蒋芙蓉。被执行人钟德明。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蒋芙蓉申请执行钟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钟德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荔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惠鸣代理审判员 李晏徵代理审判员 蒋淑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