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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蒋芙蓉与钟德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芙蓉,钟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蒋芙蓉。被执行人钟德明。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蒋芙蓉申请执行钟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钟德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荔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惠鸣代理审判员  李晏徵代理审判员  蒋淑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