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四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四初字第34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宜阳县。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保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瑞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