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沈观平与陈金文、林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345号原告:沈观平,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陈金文,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吴灿生,系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泽萍,系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卫君,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吴灿生,系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泽萍,系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观平诉被告陈金文、林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原告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观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7元,由原告沈观平负担。审判员 陈建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黄楷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