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