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清与周卫国、于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1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卫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清。原审被告于明。上诉人周卫国因与被上诉人赵清、原审被告于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5)坛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卫国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卫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卫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周卫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是飞烨代理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