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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媛与任艳洁、张文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媛,任艳洁,张文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赵媛,女,汉族,1972年1月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任艳洁,女,汉族,1979年8月出生,户籍地陕西省长武县。被执行人张文年,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中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任艳洁、张文年向申请执行人赵媛返还转让费499990.00元及赔偿双倍定金1000000.00元,诉讼费20709.57元,共计1520699.57元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任艳洁、张文年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文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行622848387600764XXXX账户的存款6000.00元,任艳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行78000110003XXXX账户的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其  加代理审判员 赵  量代理审判员 白玛群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夏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