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诗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毕诗永,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翁民初字第432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毕诗永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毕诗永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号xxxxxxxxxx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侯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