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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诗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毕诗永,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翁民初字第432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毕诗永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毕诗永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号xxxxxxxxxx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侯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