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邳官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蕊与张建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蕊,张建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官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杨蕊,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晓山,邳州市道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蕊诉被告张建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蕊负担。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功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