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向阳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向阳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22号申请人:邹向阳,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梁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毅,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邹向阳因本院公告拍卖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港泰79”轮,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港泰79”轮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人民币22226元及诉讼费180元,确认其就上述债权对“港泰7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并提供了本院(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向阳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邹向阳的债权登记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邹向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林 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