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学军与李爽、关颖等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军,李爽,关颖,天津钰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孙学军,农民。被执行人:李爽被执行人:关颖被执行人:天津钰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木子家俱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学军与被执行人关颖,李爽,天津钰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木子家俱有限公司民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静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执行人李爽、关颖、天津钰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孙学军借款本金400000元及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的利息112000元,共计512000元,被执行人自2015年5月起至2016年4月止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余款272000于2016年5月31日前偿还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未偿还的全部款项申请一次性执行。二、被执行人天津木子家俱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学军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关颖,李爽,天津钰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木子家俱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静执字第10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润发审判员 徐文胜审判员 郝胜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孙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