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飞强与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亭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王飞强。委托代理人:刘奇芳,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亭信用社,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高亭镇高亭村。主要负责人:王邓辉,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奇文,湖南省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永清,永兴农村信用联社高亭信用社原信贷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强诉被告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亭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取证困难,打算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主处分其诉权,也未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王飞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涂志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