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374-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江建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陈永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374-1409号原告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C座11楼。法定代表人王何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达宇,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明等三十六人,基本情况详见附表一。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军,广东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明等三十六人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达宇,各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军到庭参加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入职时间:详见附表一。二、离职时间:详见附表一。三、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详见附表一。四、拖欠工资:原告拖欠各被告在职期间的部分工资,并出具了欠薪证明。原告陈述其出具欠薪证明后,又陆续向各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但原告无法说明具体向每一位员工发放了多少,也没有提供证据。故本院确认原告拖欠被告的工资差额与仲裁裁决的结果一致(详见附表一)。五、离职情况及经济补偿金:本系列案件中,被告均系主动辞职,辞职信是按照原告办公电脑系统中的模板填写,其中“离职原因”是在既定的选项中勾选,选项中并无“欠薪”一项,多数被告选择的离职原因是“更好的工作机会”、“家庭问题”、“薪酬福利”等,部分被告在离职原因一栏未做勾选。仲裁时,各被告主张自己是因原告拖欠工资而辞职,但因辞职信模板中没有“欠薪”一项可供选择,故其勾选的内容与本意不符。本院认为,各被告的辞职信系原告单方制作的模板,“离职原因”中确无“欠薪”一项可供选择,加之原告拖欠工资的事实清楚,故本院采信各被告的主张,认定各被告系因原告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依法应当向各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二。六、劳动仲裁情况:各被告分别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案号详见附表一,请求原告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内容为:1、原告支付各被告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数额详见附表一;2、原告支付各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一。七、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向各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数额详见附表二;2、原告无须向各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各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被告支付工资差额,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二;二、原告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每案受理费5元,共计1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每案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素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石登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