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法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欣缘物业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李春江物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欣缘物业有限公司,李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法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欣缘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英,系经理。被执行人李春江,男,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欣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江物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公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欣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江物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晓兰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铁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