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建民与青岛建材实业总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民,青岛建材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19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民。被执行人青岛建材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松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光,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建民与被执行人青岛建材实业总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80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805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