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海特叉车有限公司与谢强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海特叉车有限公司,谢强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947号原告龙岩市海特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政,男,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强城,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龙岩市海特叉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强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海特叉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海特叉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龙岩市海特叉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兰 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嘉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