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商终字第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磊与张洪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商终字第0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磊。委托代理人钦成卫,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洪源因与被上诉人孙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磊原审诉称:2014年8月,孙磊与张洪源签订衣柜订购合同,价款8000元。合同签订后,孙磊按约将衣柜送到张洪源家中并进行安装。张洪源未支付货款,请求依法判令张洪源支付货款8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张洪源原审辩称:双方就衣柜、灶台的订购,口头协议总价1万元左右。孙磊把灶台安装后,张洪源向其支付了5000元。后双方仅仅就衣柜签订书面合同,价款8000元。如果张洪源不签该合同,孙磊就不给安装衣柜,所以张洪源就签订了该合同。综上,张洪源只应支付给孙磊5000元。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26日,双方签订衣柜订购合同,张洪源购买孙磊的衣柜,约定价款8000元并由孙磊负责安装。同年9月15日,孙磊按约将货物送至张洪源家中并安装完毕,但张洪源未按约付款。原审法院认为:孙磊与张洪源之间买卖合同成立、有效。张洪源应按约履行义务,其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对孙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洪源辩称双方有口头协议,约定衣柜及灶台总价1万元左右,但无证据予以证明。张洪源的该抗辩主张无法对抗孙磊提供的书面合同这一证据,对张洪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孙磊诉请的违约金2000元过高,该院认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持孙磊的损失为宜。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张洪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磊货款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800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4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洪源负担。张洪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案件程序违法,原审案件应当由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管辖;二、张洪源与孙磊签订涉案合同前,就对衣柜灶台订购达成口头协议,总价款1万元左右。孙磊把灶台安装后,张洪源支付了5000元,后孙磊采取欺骗手段,以不安装衣柜为由,让张洪源签订书面合同多计算出3000货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孙磊负担。被上诉人孙磊辩称:1、孙磊提供的合同可以证明双方约定的货款为8000元,张洪源主张货款为5000元没有证据能够证明;2、张洪源陈述其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才签订的涉案合同,但张洪源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知晓签署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二、双方当事人间涉案买卖合同价款数额如何认定。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张洪源未在原审中提出管辖异议,且已应诉答辩,因此,应视为张洪源对于原审法院管辖权并无异议,其主张原审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孙磊提供的涉案买卖合同,是其和张洪源本人签订。虽张洪源主张双方实际约定的合同价款为余款5000元,且涉案买卖合同是因受到孙磊欺骗签订,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孙磊对此亦不予认可,因此,张洪源的该主张不能成立。孙磊、张洪源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约定的货款8000元,张洪源应予支付。综上,上诉人张洪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洪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建民代理审判员  曹 辛代理审判员  孟文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范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