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821号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80年7月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泽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舒古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