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527号申请执行人中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忠民,该工会主席。被执行人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001026-4。法定代表人赵连科,公司总经理。中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诉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台民初字第01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在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借款130000元,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中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借款13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7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本院依职权到银行、房管局、土地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由股东赵连科等人于2004年12月13日组建成立,主营机械制造、铸件加工业务。公司成立后,先后在汉台区舒家营办事处舒家营村征用土地两宗、租赁该村四组土地一处(舒家营村碧水湾公房用作车间)。后因经营不善,该公司负债累累,现已立案执行的案件达八十余件。该公司先后于2012年9月将坐落在舒家营村12.73亩土地使用权经法院执行抵偿给陕西兴洲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将坐落在舒家营村17.23亩土地使用权经法院调解抵偿给汉中远大实业有限公司(该案在再审当中),该公司租赁舒家营村四组土地一处的地上建筑物(舒家营村碧水湾公房车间)于2015年10月经政府征迁补偿163万元,该款因被执行人拖欠舒家营村土地征用款被该村截留提取。至于被执行人工厂机械设备等,因被执行人负债较多,于2012年4月抵偿给债务人汉中飞宇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现被执行人无相应财产可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5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赵雄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