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异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案外人石嘴山市军粮供应站,胡生堂与刘美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生堂,刘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异字第50号案外人石嘴山市军粮供应站,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占贵,该供应站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剑,该供应站出纳,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胡生堂,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美兰,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董事长,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胡生堂申请执行刘美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石嘴山市军粮供应站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石嘴山市军粮供应站称,2007年7月,根据石嘴山市委2007年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及石嘴山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提供大武口怡心小区部分用地规划图的函》(石规划函(2007)64号文件),对案外人位于大武口区房屋进行拆迁。2007年7月,案外人同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意向书,确定了1:1进行安置补偿意向。2008年4月石嘴山市军粮供应站同开发商刘美兰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确定了刘美兰为案外人补偿进后院大门入口西侧2.5米为基准点,向北延伸22.5米,向东延伸23.5米,补偿面积约为528.75平方米院落,补偿房屋面积不得少于33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协议,并附有宁夏方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图,其具体位置坐落于大武口区。工程竣工后,案外人便按拆迁补偿协议搬入,现为办公室和军粮专供粮油周转库,已使用多年。案外人认为法院要求评估拍卖的位于大武口区商业房系案外人所有,现案外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终止对上述房产的评估并解除查封,为此,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复印件、一份《房屋拆迁补充说明》的复印件、一份《房屋拆迁意向书》的复印件,一份石嘴山市规划管理局文件的复印件。本院查明,2014年1月3日本院受理了胡生堂申请执行刘美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美兰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商业房进行了查封后,于2014年11月11日依法委托宁夏正联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生效后,本院依法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一拍流拍后,在本院拟进行第二次拍卖时,案外人石嘴山市军粮供应站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院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美兰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程序合法。案外人石嘴山市军粮供应站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石嘴山市军粮供应站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海成审 判 员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