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临沂市东宇建筑有限公司与山东珠琳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邵明兴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东宇建筑有限公司,山东珠琳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邵明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043号原告临沂市东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法定代表人:王佃波,经理。被告:山东珠琳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沃尔沃路63号。法定代表人:尹训东,总经理。被告:邵明兴,成年。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东宇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珠琳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邵明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珠琳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承揽合同纠纷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其为不动产专属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工程所在地位于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山东珠琳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东珠琳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