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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民六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六初字第320号原告刘某,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马某,女,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代审判员 :毛莹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