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民六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六初字第320号原告刘某,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马某,女,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代审判员 :毛莹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