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300号-15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文海等与金单爱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海,钱增,陈大龙,邵新仁,刘安,王国春,李守柏,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单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300号-15申请执行人:朱文海,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钱增,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陈大龙,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邵新仁,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刘安,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王国春,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李守柏,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法定代表人:单爱娟。被执行人:单爱娟,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金坛市种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江苏省金坛市。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博执字第00300-9号执行裁定,冻结单爱娟的存款73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单爱娟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金坛市城南支行的银行存款7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