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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先贺与冯娟、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先贺,冯娟,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895号申请执行人周先贺,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冯娟,女,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艺,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周先贺、冯娟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先贺、冯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权分别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依法轮侯查封,该财产目前无法处置。截止2014年6月30日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拖欠税款17666410.97元未向宁德市地方税务局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缴纳,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帐户已于2012年9月11日被税务部门冻结至今,其他税款目前仍在清理中。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蕉执字第1283-1291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屏南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难度大,案情复杂,处置存在困难,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勤审判员  谢 梁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