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马生战与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战,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950-1号原告马生战,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连峰,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郑会余,系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让清,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战诉被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黄慧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