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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包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640号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53号三层。法定代表人陈燕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清英,女,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廖仁钦,男,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包某,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巧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