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忠诚诉聂云碧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城,聂云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郭忠城,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镇。被告聂云碧,女,汉族,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忠城诉被告聂云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忠城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忠城申请撤回对被告聂云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340元,由原告郭忠城负担。审判员 赵学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