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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忠诚诉聂云碧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城,聂云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郭忠城,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镇。被告聂云碧,女,汉族,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忠城诉被告聂云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忠城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忠城申请撤回对被告聂云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340元,由原告郭忠城负担。审判员  赵学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