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执字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有与田九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194-1号申请执行人张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田九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有申请执行被执人田九峰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田九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万奇执行员  侯钦民执行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韩玉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