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马勇与李悦、李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李悦,李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4922号原告马勇。被告李悦,无职业。被告李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悦(被告李涛之妻),基本情况同上。原告马勇诉被告李悦、李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勇、被告李悦、被告李涛的委托代理人李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3年12月起原告一直在二被告所开设的i悦悦宠物生活馆为自己饲养的宠物狗和和定期美容。2015年5月30日中午12时左右,原告带宠物狗和和到被告处洗澡,后二被告告知原告在店员为和和修剪脚毛时和和咬伤其店员,该店员出于本能反应抽手时拉伸到了和和的右前腿,导致和和右前腿不能着地。2015年5月31日,原告夫妻带和和与被告李悦一起到天津市南开区威利固德宠物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前肢肩关节脱臼,随即进行了封闭复位手术,共计支付医疗费950元,其中被告李悦支付600元,原告支付350元。因术后需要静养,原告同意由二被告看护和和,待康复后再接走。2015年6月13日被告李悦通知原告和和已经康复,当天原告将和和接回家,但经观察仍不能正常走路。2015年6月14日原告带和和去宠物医院复查,护士称没有完全康复。2015年6月19日原告再次带和和去复查,医生称因脱臼导致关节囊受损,造成习惯性脱臼,除复位外没有更好地治疗方法。经与二被告协商,于2015年6月20日再次为和和进行复位手术,原告支付手术费800元,后双方协商暂由二被告饲养和和一个月。2015年7月12日原告到被告处给和和送驱虫药。此后原告与二被告就和和受伤一事协商未果。2015年8��15日原告带和和到北京一宠物医院为和和进行了关节韧带再造手术,为此花费医药费13098元及交通费175元。原告认为和和的习惯性脱臼、韧带断裂与2015年5月30日洗澡后剪毛时所发生的脱臼有因果关系,二被告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自2015年6月20日起治疗宠物产生的医疗费14123元、交通费175元。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宠物健康体检表复印件2张;2、微信记录复印件5张;3、医疗费票据3张、复印件5张;4、交通费票据复印件2页、交通费票据11张;5、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2张;6、检验单复印件1张;7、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嘉陵道派出所开具的收据复印件1份;8、X光片1张。二被告辩称:第一,原告有过错责任,按照被告宠物店的规定,有攻击性的狗,其主人应该提前告知被告采取措施,从原告的诉状可以看出是狗咬人导致狗脱臼,所以原告有过错;第二,狗脱臼后经专业医务人员治疗和被告的精心照料,狗已痊愈;第三,二次脱臼与被告无关,完全是原告看护不当造成的;第四,原告为狗做手术的费用明显过高,有故意扩大损失的嫌疑。故原告在北京为狗做手术产生的费用与被告无关,不应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天津威利固德宠物医院病历档案复印件1份;2、天津威利固德宠物诊所骨、关节手术(操作)前宠物主人知情同意书复印件1份;3、威利固德宠物诊所宠物麻醉协议书复印件2份;4、天津威利固德宠物诊所处方笺复印件2份;5、X光片复印件1张;6、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10页;7、视频4段;8、证人陈××出庭证言。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原告带其饲养的泰迪犬到二被告经营的i悦悦宠物生活馆处为该泰迪犬进行美容,在美容期间该泰迪犬右前腿受伤。2015年5月31日,原告及被告李悦带该泰迪犬去宠物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前肢肩关节脱位,后行闭合性复位术,建议限制运动、加强护理,当天共计花费治疗费用950元,其中原告支付350元,被告李悦支付600元。2015年6月20日该泰迪犬右前肢肩关节复发脱位,再次行闭合性复位术,为此原告支付治疗费用800元。此后,该泰迪犬由二被告饲养。2015年7月28日原告将该泰迪犬自二被告处接走,同日原告自行带该泰迪犬至天津红黄蓝宠物医院治疗,花费治疗费225元。2015年8月15日原告自行带该泰迪犬至北京中西结合国际动物诊疗中心进行治疗,进行了关节韧带再造,原告共支��治疗费13098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对其宠物狗的损失享有赔偿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的宠物狗在二被告经营的宠物生活馆进行美容时受伤,经诊断为右前肢肩关节脱位,原告为给宠物狗进行治疗而支出了医疗费、交通费,二被告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其自付的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的医疗费14123元及交通费175元为其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况,对此本院分析认为,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失虽然提供了相关单据及病史佐证,但其提交的北��中西结合国际动物诊疗中心的单据并没有出具单位的印章,且原告主张的对诉争宠物的医疗服务机构、方案、内容及费用并未事先告知并征得被告同意,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宠物存在必须在北京中西结合国际动物诊疗中心就诊并需支付13098元治疗费的必要性和客观性,加之经本院询问相关有资质的宠物医院,原告主张的治疗费的确存在过高的情况,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本院考虑到诉争宠物确实在二被告经营的宠物生活馆美容时受伤且经诊断为右前肢肩关节脱位的事实,并结合本案其他事实酌情判令二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补偿款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悦、李涛连带一次性赔偿原告马��补偿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马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悦、李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被告李悦、李涛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