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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侯现领与李西江、菏泽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1939号申请执行人:侯现领,农民。被执行人:李西江,市民。被执行人:菏泽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西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现领与被执行人李西江、菏泽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10000元及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5230元。以上标的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21523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