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9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与冯玉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冯玉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9098号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法定代表人周建军,主任。被告冯玉芹,女,1952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冯玉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七元,由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