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06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XX与沈阳亦安庄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沈阳亦安庄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06027号原告XX,男,汉族,1991年7月31日出生,住址新民市。被告沈阳亦安庄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林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沈阳亦安庄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周付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