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丘民初字第91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10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系原告父亲。被告董某某,男,1977年10月12日生。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兴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和被告董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5月2日我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02年3月13日生育长子董某甲,2004年11月22日生育次子董某乙。由于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喝酒以后就发酒疯打我,他多次说他改,说他不打我了,为此,他还写下保证书,还把手指都砍了一个,但他还是会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为了保住性命,我们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了,所以请求法院准许我们离婚。两个娃娃一人一个,房子和财产,存折上的6万元归我所有。故此,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要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各抚养一个,抚养教育费自行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原告称答辩人喝酒闹事对原告暴打行为,纯属捏造。原告提到的房子下层属于孩子的爷爷、奶奶建设,只有上层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我们对房子只使用权没有出售权。存款60,000元是打工挣来的,但已经花费得差不多了,只有40,000多元了。原告提出离婚和她父母有着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以及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如原告一定坚持离婚,请原告给予答辩人十三年的精神损失费260,000元,及两个孩子年满18岁的抚养费共计200,000元,一次性付清。将孩子归答辩人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并有长子董某甲、次子董某乙需要抚养教育,所以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原告在婚后生育长子董某甲不到2岁就抛下孩子不管,离家出走,答辩人多次劝原告才回家带孩子。过了2年多我们就去江苏打工,孩子由爷爷、奶奶领。答辩人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到2个孩子。请求法律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以维护家庭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保证书,证明被告喝酒打人的事实,他已经写了保证,如果以后他在打原告,小孩一个抚养一个,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保证书是我写的,是保证我无理打她的情况下打她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曾经打过原告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1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02年3月13日生育长子董某甲,2004年11月22日生育次子董某乙。由于共同生活中,被告有打原告的事实存在,还写下保证书。原被告打工盖了一间房屋,有存款60,000元,现在还有40,000多元。2013年12月,原被告发生打闹后,原告外出不归。两个孩子的心愿如果父母离婚要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以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为由,请求法院准许离婚。两个孩子一人一个,房子和财产,存折上的6万元归我所有。故此,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要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各抚养一个,抚养教育费自行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原被告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婚后经常打闹,原告于2013年12月外出不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所生小孩双方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但小孩现年满10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两个孩子的心愿要随被告共同生活,应由被告抚养教育为宜。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及存款4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双方所生长子董某甲、次子董某乙由被告抚养教育;三、原告应享有的夫妻财产份额折抵两个小孩的抚养教育费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兴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董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