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与张红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张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张店柳泉路。被执行人张红云,张店南定镇。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诉张红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3万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张执字第18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