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印文月与孙伟伟、童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文月,孙伟伟,童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809号原告印文月。委托代理人周青,扬州市江都区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伟伟。被告童川。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浦江路3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文月与被告孙伟伟、童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印文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印文月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文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印文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