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民政机械厂与杜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民政机械厂,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民政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刘恩利,系厂长被执行人:杜涛申请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民政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灯民三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106542元及利息未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灯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何永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