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8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浩申请执行张崎琼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张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824-1号申请执行人:李浩,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张崎琼,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3820000元、利息880000元、诉讼费13600元,执行费40600元、总计47542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015年8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随本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崎琼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7542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015年8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随本清),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洪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