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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XX兴、张会梅等与赵志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兴,张会梅,雒雪丽,曹飞龙,曹媛,赵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591-1号申请执行人XX兴。申请执行人张会梅。申请执行人雒雪丽。申请执行人曹飞龙。申请执行人曹媛。被执行人赵志刚。申请执行人XX兴、张会梅、雒雪丽、曹飞龙、曹媛与被执行人赵志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雁刑初字003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赵志刚因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现正在服刑期内。嗣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各商业银行账户信息,均为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XX兴等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案款本金为421600元,申请人未受偿4216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5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