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志远与宋宝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远,宋宝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惠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远,农民。被执行人宋宝田,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志远与被执行人宋宝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审结。该案(2009)惠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惠民县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宝田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无银行存款。本案执行标的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惠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强审判员 孙金刚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