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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将执行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岳光与兰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岳光,兰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将执行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岳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谢秀敏,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兰金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岳光与被执行人兰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将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美元(暂按人民币121600元计算)及利息,代垫诉讼费3332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金融机构无款,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存入本院执行专户30000元,扣除执行费177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垫诉讼费3332元及执行款24894元,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签字确认,但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14)将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薛开海审判员  庄维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军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