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08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085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王某、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