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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247号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吴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5日被大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9月30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广成,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文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吴广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9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因感情纠葛殴打韩某,致韩某头部、面部等处受伤。经鉴定:韩某左下唇全层裂创皮肤瘢痕长1.5CM以上,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指控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鉴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当庭认罪。被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害人有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的责任。3、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有赔偿诚意,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因感情纠葛殴打韩某,致韩某头部、面部等处受伤。经鉴定:韩某左下唇全层裂创皮肤瘢痕长1.5CM以上,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吴某与韩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赔偿款人民币14000元至本院账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吴某供述,证实其因感情纠纷殴打韩某致其收受的相关事实。被害人韩某陈述,证实被殴打致轻伤的相关事实。证人高某、葛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吴某殴打韩某的相关事实。书证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伤情诊断报告,大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民事赔偿协议等。上述所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吴某与韩某达成协议,且已履行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发生被害人韩某有过错,本院在对被告人吴某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可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季顺江人民陪审员  吴红云人民陪审员  邱亚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翔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