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东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远德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远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盛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裕彬,系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英(特别授权),系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被告陈远德,男,1967年12月7日生,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远德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昌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陈禹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