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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行初字第00080号

王丽娇与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建平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和行初字第00080号原告王丽娇,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白伟.委托代理人付佳丽.被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季风岚,厅长。委托代理人赵璐,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志军,该厅工作人员。第三人建平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原告王丽娇诉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第三人建平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及举证清单。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邱玉萍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此案,

人民陪审员张乃晨、费秀云参加评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璐、李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王丽娇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对原告王丽娇的起诉依法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王丽娇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玉萍

人民陪审员  张乃晨

人民陪审员  费秀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彤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