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吴焱鑫。被执行人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现代物流中心园区。本院在执行吴焱鑫与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经协调被执行人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缴纳全款的10%,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王光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