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991-1号
申请执行人:严娇娇,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叶劲松,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苏凤仙,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叶劲松、苏凤仙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11层-办1104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644**号、第8110064490);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文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许日培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