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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296号

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96号原告芦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艳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宗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