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757号
原告:王凤林,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李贺库,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
原告王凤林诉被告李贺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吴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