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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483号

赵国强与李宗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宗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483号申请执行赵国强,男,汉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宗克,男,汉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赵国强与被执行人李宗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审结,该案(2015)胶商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付现金20000元并将被申请人名下鲁X**号车以20000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余款23000元于今年元旦前给付申请人13000元,2016年1月31日前剩余10000元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2015)胶商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且记入执行笔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在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