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调确字第401号申请人(甲方)张某某。申请人(乙方)某某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上列申请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叶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因某某有限公司因停产,与公司员工产生劳资纠纷,现就经济补偿有关事宜,双方于2015年10月16日经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甲方同意2015年10月8日起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二、甲方同意乙方先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2342元,支付时间为签订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
三、甲方剩余的经济补偿金4114元将由甲方通过司法程序追偿;
四、甲方承诺不得破坏乙方的财产,不扰乱公共秩序,甲、乙方双方劳资纠纷就此终结,双方不再就此事向对方主张权利;
五、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再向对方提起任何民事诉求,息纷止争,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本人民调解委员会持二份,信访办二份,效力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叶 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婧菲 来源:百度搜索“”